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林敬殷台北19日電)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今天初審完成國民教育法修正草案,通過賦予國中小學生列席校務會議、常態編班及教學正常化督導由中央主導、黑心校規納管等條文。有關學生申訴、實驗教育經費補助未有共識,交黨團協商。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今天繼續逐條審查國民教育法修正草案。
針對學生列席校務會議,教育部一改先前態度,同意立委提案,將得列席改為應列席。不過,在學生申訴制度的部分,是否比照高中生,可自行提出申訴部分,教育部仍有疑慮,相關條文均保留送黨團協商。
行政院版原本將「戶外教育」入法,但包括民進黨立委吳思瑤、時代力量立委邱顯智等立委認為,單獨將戶外教育入法,那人權教育可能被排除在外,像人權、藝術體驗等課程,不一定要在校外。委員會最後通過「學校應推動走出課室,提供學生體驗課程」條文,拿掉「戶外教育」。
對於中小學各年級應實施常態編班、正常化教學,但督導機制卻由地方政府主責,導致部分縣市未能落實,且黑心校規爭議頻傳,公私校不一致。委員會今天也通過,未來為落實教學正常化的督導方式、範圍、獎懲方式,由教育部訂定相關辦法;學生校規獎懲部分,將透過附帶決議寫明罰則,公私校一體適用。
原先政院版國教法第43條原載明「學生獎懲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在委員會召委范雲建議下,委員會最後通過,「學生獎懲原則、處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準則,訂定學生獎懲自治法規。」另通過附帶決議寫明罰則,公私校一體適用。
有關私立小聯招爭議不斷,為了遏止爭議,民進黨立委林宜瑾主張,私校招生規定除了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核定外,應報教育部備查。
最後,立委同意教育部建議,在私校法修法前,先以附帶決議方式做規範,由教育部研議修正私立學校法及其子法相關規定,規範私校不得以測驗、口試、審查成績或其他任何類似考試等方式招生。
至於教改團體建議,應廢除中小學校長、主任儲訓制度,但考量中小學的行政能量不足,高中組織編制較大,有很多行政人員專任,且中小學家長也支持校長校長有儲訓必要,立委最後同意保留儲訓制度。是否應回流訓練,教育部國教署長彭富源表示,這點可再與地方政府溝通。
委員會最後僅保留4條條文,除申訴制度外,立委張廖萬堅提案政府應補助私校、非學校機構及公辦民營實驗教育,教育部仍有疑義,條文保留送協商。
而前行政院長蘇貞昌在任內推動「班班有冷氣」政策,國民黨提案,要求政府全額支應電費並入法,經民進黨立委溝通未果,條文也保留送黨團協商。(編輯:蘇龍麒)1120419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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