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王承中台北20日電)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海洋污染防治法」修正草案,增訂徵收海洋污染防治費及成立海洋污染防治基金,由原油進口、海域工程、海洋棄置等業者繳納,專款支用全國海洋污染防治與應變措施、清除、處理等工作。
為賦予海洋委員會對海洋環境的管理效能,並透過跨部會合作,取得海洋產業發展與海洋環境保護間的平衡,以符合國際趨勢,行政院會3月30日通過「海洋污染防治法」修正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海洋污染防治法」修正草案,強化海洋環境管理效能,保護海洋環境,確保海洋永續利用。朝野立委在逐條討論時,對於部分罰則中罰金的上、下限金額,認為仍有通盤考量的必要,因此全案須送黨團協商討論。
為加速海洋污染防治成效,促進國家海洋污染防治及海洋保育作為,初審條文明定,海委會應發布國家海洋污染防治白皮書,並依國內外情勢發展定期檢討修正。而為處理管轄範圍內的海洋污染緊急事件,地方政府應訂定海洋污染緊急應變計畫,報請海委會備查。
初審條文也增訂徵收海洋污染防治費及成立海洋污染防治基金,由原油進口、海域工程、海洋棄置等業者繳納,納入海洋污染防治基金,專款支用於全國海洋污染防治與應變措施、清除、處理等工作,以充實海污事件應處資源。逾期90日未繳納者,可處新台幣6000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緩。
而為減少陸上廢棄物污染海洋,以達海洋廢棄物減量目標,初審條文也明訂,土地管理機關、河川水利機關應採取措施,防止、排除及減輕廢棄物污染海洋;增訂規範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查核經其許可設置的海洋設施、漁業設施與其他人工構造物,並要求訂定、執行除役計畫。
而未經許可排放廢污水於海域或與海域相鄰接的區域,罰則從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金,加嚴為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
另外,初審條文也增訂吹哨者條款,鼓勵內部員工及利害關係人檢舉不法;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行政裁罰準則,追繳不法所得利益,民眾檢舉違反本法的行為,經查證屬實可由罰鍰提撥一定比例檢舉獎金,盼能提升民眾對於海洋污染防治的重視。(編輯:蘇志宗)1120420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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