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家庭看護移工逃逸雇主申請遞補減為1個月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郭建伸台北21日電)為避免移工逃逸後雇主申請遞補曠日費時,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明定若移工逃逸不可歸責於雇主,雇主對產業移工遞補等待期由6個月縮短為3個月、家庭看護由3個月縮短為1個月。

現行就業服務法明定,產業移工和家庭看護移工若逃逸,即使不可歸因於雇主,雇主仍需分別等待6個月、3個月才能申請遞補。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前初審通過就業服務法,修改移工逃逸後雇主申請遞補時間。立法院會今天將就業服務法排入討論事項議程並順利三讀修正通過。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外國人於聘雇許可有效期間,因不可歸責於雇主的原因出國、死亡或行蹤不明,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3個月仍未查獲者,雇主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

至於家庭看護移工,三讀通過條文也明定,外國人於雇主處所發生行蹤不明情事,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1個月仍未查獲者,雇主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

另外,現行家庭看護移工合意轉換雇主廢聘時,需等由新雇主接續聘僱,原雇主才可重新申請移工;三讀通過條文也增訂,經中央主關機關廢止聘僱許可超過1個月未由新雇主接續聘僱,雇主也可申請遞補新移工。(編輯:林淑媛)1120421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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