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5日電)為積極改善台灣許多族群語言流失、消逝及斷層危機,行政院會通過國家語言研究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送立法院審議。立法院會今天上午處理報告事項,將此案交付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2委員會審查。
行政院會4月27日通過國家語言研究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條文包含中心業務範圍、經費來源、組織運作方式、監督機制等共32條。
草案規定,為辦理國家語言的保存、研究、推廣及交流,促進語言文化的傳承、復振及發展,特設國家語言研究發展中心,並制定國家語言研究發展中心設置條例。國家語言研究發展中心為行政法人,其監督機關為文化部。
至於國家語言研究發展中心的業務範圍,共有10款,其中包括國家語言的普查、調查及出版;國家語言拼音及書寫系統的研發;國家語言語料數位應用的研發;國家語言能力認證的辦理或受託辦理;國家語言通譯人才資源的整合及應用;國家語言發展報告的研擬及國家語言資料庫整合建置的受託辦理等。
草案明定,國家語言研究發展中心設董事會,置董事9人至13人,由監督機關遴選提請行政院長聘任之。任期為3年,期滿得續聘一次。
此外,國家語言研究發展中心置董事長1人,視需要得置副董事長1人或2人,由監督機關就董事中提請行政院長聘任之。董事長及副董事長的初任年齡不得逾65歲,任期屆滿前年滿70歲者,應即更換。但有特殊考量,經行政院核准者,不在此限。
立法院會今天上午處理報告事項議程時,在場立委並未提出異議,因此將行政院函請審議國家語言研究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交付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2委員會審查。(編輯:蘇龍麒)1120505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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