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12日電)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立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增設國際事務處,掌理立法院國際交流、合作、立委籌組或參與國際團體等8大事項,提供立委更優質的國會外交支援等服務。
三讀通過條文規定,立法院設國際事務處,掌理8大事項,分別是立法院國際交流事項、國際合作事項、參與國際活動事項,以及關於立委籌組或參與國際團體事項、國會外交獎章及榮典的辦理事項、外賓與僑民的接待及傳譯事項、國際新聞傳播及輿情蒐集運用事項、其他有關國際事務事項。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8日併案審查民進黨、國民黨、台灣民眾黨、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所提立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秘書長林志嘉等人列席。
立法院所提書面報告指出,為輔助立法院正、副院長及立委,藉由實質國際交流,與外國國會友好團體、國際組織等推廣國會外交,以積極有效提升台灣國際地位,因此參酌日、韓、法、德、捷克等先進國家國會,均設國際事務相關幕僚單位的體例,擬於立法院增設「國際事務處」,專責辦理國會的國際交流事務,並傳承每屆國會外交成果。
報告指出,鑒於目前立法院秘書處下設的公關室,其處理國際交流事務的架構,已不足因應台灣特殊國際地位現實所需。國會外交已成為台灣對外關係最重要的維繫、開拓力量,地緣政治變化,更彰顯國會外交事務的重要性。
林志嘉表示,成立國際事務處後,得以規劃研擬國會涉外交流策略,提供立委更優質的國會外交支援服務,期盼使國會組織符合國際潮流,使國會更靈活應對國際局勢,更符合國家利益及民眾的期待。
經在場立委討論後,按照朝野黨團提案初審通過,全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全案今天於立法院會處理時,在場立委並未提出異議,全案三讀修正通過。(編輯:蘇龍麒)1120512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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