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用「大陸人民亦為國民」函釋 律師:重點應促修法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洪學廣高雄26日電)行政院函令「大陸地區人民亦為中華民國人民」等相關函釋停止適用。律師洪永志說,函釋不具法律效力,癥結點應在認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是否修法。

中國籍錢姓男子民國107年來台單車環島,經高雄市路竹區遭路燈電死。家屬提出國賠,法院一、二審判高雄市政府需賠463萬元。高院今年2月指出,判決是經函詢國賠法主管機關法務部及陸委會,獲函覆「中國大陸人民也是中華民國人民」適用國賠法,所以據此依法賠償。

洪永志今天接受中央社記者電訪表示,依國家賠償法第1條到第14條有求償資格者都是「人民」;第15條規定「本法於外國人為被害人時,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令或慣例,中華民國人得在該國與該國人享受同等權利者為限,適用之」。由此可看出國賠法第15條針對外國人有特別規定,換言之,原則上根據國賠法有求償資格者只限「中華民國人」。

洪永志說,國賠法認定是否為「中華民國人」依據,是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條,「一、台灣地區:指台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二、大陸地區:指台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即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台灣及大陸地區人民都是中華民國人民。

洪永志強調,行政院函釋僅是為了解釋法律,不具法律效力。癥結點應該是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是否修法,法官判決依據主要也還是依相關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條,因此估計判決結果不會有太大差異。

對於這件國賠官司,高市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表示,全案2月已提起上訴,目前在最高法院審理中,尊重法院後續依法認定。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則指出,此案在高雄高分院已審結,案件現繫屬最高法院,因此不宜表示意見。

行政院秘書長李孟諺發函各部會指出,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條僅以設戶籍地定義台灣人民與中國大陸人民,但自條例施行以來,部分機關曾以解釋函令認定中國大陸人民亦屬中華民國國民(或人民),或賦予中國大陸人民等同於中華民國國民的權利義務。(編輯:孫承武)1120526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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