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政治檔案條例 最遲40年解密條文保留送協商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13日電)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政治檔案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但在場立委及官員就國家機密檔案至遲應於屆滿40年解密等關鍵條文,無法達成共識,因此保留。全案須交由黨團協商。

為力拚轉型正義,行政院會10月19日通過國家機密保護法及政治檔案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原先被列為永久保密的4500餘件政治檔案,預計明年解禁半數。全案送立法院審議。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併案審查行政院以及立委劉世芳、范雲、林昶佐、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所提政治檔案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案;國家發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高仙桂等人列席,並備質詢。這次修法重點,包括持續並擴大徵集政治檔案等。

國民黨立委曾銘宗說,在不影響國家安全的情況下,大方向支持修法。

國民黨立委謝衣鳯表示,很多立委對於相關條文是否會影響國家安全等議題,提出很多看法,如果法律的設計是為了要做政治操作,或是打擊國民黨,相關立法就沒有必要。

民進黨立委范雲認為,修法是希望政治檔案能有更大的解密,並沒有針對特定政黨,且轉型正義學者專家已提過,如果不知道加害者是誰,所有人都受苦,如果有更多的真相,對受害者來說才有和解的可能性。

高仙桂說,永久保密的解密,絕對不是為了要打擊相關政黨,而是要還原歷史真相,希望透過政治檔案的擴大開放,讓轉型正義可以有更堅實的基礎

此外,這次修法要加速政治檔案開放應用,調和此條例與國家機密保護法等法律適用,例如增訂屬國家機密保護法第12條的國家機密檔案,至遲應於屆滿40年解密,但解密後若使曾從事對陸情報蒐集的情報相關人員受危害等情形,經國家安全會議同意者,得自同意日延長解密年限,每次延長年限不得逾3年。

在場立委與官員討論後,上述部分因無法達成共識,因此保留;全案須交由黨團協商。

另外,委員會審查後仍有部分條文取得共識,按照行政院提案通過,包括有國家機密保護法第12條核定的國家機密者,於解密前,原件暫不移轉。但應就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的國家機密部分經分離處理後,以複製品併入原案卷移轉,並於檔案目錄註記說明及提供應用。

初審通過條文也規定,檔案局整理、保存政治檔案,增訂應主動通知檔案當事人或其繼承人得申請返還私人文書的事項。另外,政治檔案未列密等或已解除機密者,不得改列或重新核定為機密檔案。(編輯:翟思嘉)1121113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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