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典試法 納求償權規定要求違法失職者賠償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14日電)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典試法第31條條文,規定典試委員、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等不得徇私舞弊、潛通關節、洩漏試題,若違反規定致考選事務費用增加者,考選部對之有求償權。

現行典試法第31條條文規定,典試委員長、典試委員、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心理測驗委員、體能測驗委員、實地測驗委員及其他辦理考試人員應嚴守秘密,不得徇私舞弊、潛通關節、洩漏試題;違者依法懲處,其因而觸犯刑法者,依刑法論處。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5月3日併案審查考試院及立委費鴻泰、游毓蘭、湯蕙禎、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所提典試法第31條條文修正草案等案。

考試院所提書面報告指出,考試院鑑於曾發生國家考試洩題舞弊事件,雖屬個案,但已嚴重斲傷國家考試公平性與公信力,也影響機關人事正常運作。為提高法律規範強度,增加對類此案件的違法舞弊人員究責機制,嚇阻並防杜類似案件再度發生,這次修法增列觸犯刑法者「加重其刑至1/2」規定。

考試院表示,另考量如有洩題行為導致考試結果的不正確,致有重啟考試任一階段程序的必要時,所生費用不宜由公帑支應,因此這次修法增訂求償權規定,要求違法失職者擔負起損害賠償的責任。

委員會審查時,在場立委及官員無法達成共識,保留送朝野協商。朝野黨團於10月25日協商後達成共識,僅增訂求償權規定。

全案今天在立法院會處理時,在場立委並未提出異議,因此三讀修正通過,將現行條文後段移至第2項,使法律文字更有條理,並增訂第3項文字,規定「違反第一項規定致考選事務費用增加者,考選部對之有求償權」。

此外,立法院會今天也三讀修正通過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0條條文,規定公務人員各種考試榜示後,發現有洩題或舞弊的情事,致考試發生不正確結果,無法判定全部或部分應考人應否錄取時,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撤銷全部或部分應考人的考試不錄取、錄取或考試及格資格,並得就全部或部分應考人,重新辦理涉及洩題或舞弊科目的考試。

立法院會今天也三讀修正通過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17條條文,修法精神及文字,與三讀修正通過的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0條條文雷同。(編輯:張均懋)1121114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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