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賴于榛台北30日電)屏東工廠大火造成消防員殉職,行政院會今天通過第2波修法草案,課以廠商未落實消防自主管理刑責,業者若未訂定、未落實消防計畫等致人於死者,最重處7年有期徒刑,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
屏東明揚工廠大火後,部分基層消防員訴求組工會、提升職業安全,對未依法提供救災協助造成消防員傷亡的工廠管理權人課以刑事責任等,政院日前已與考試院會銜通過「公務人員協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讓警察、消防能分別組織協會,並明定可協商勤休方式,今天院會則通過著重業者責任的「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工廠輔導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為要求業者落實自主風險管理,草案第35條增訂樣態,工廠或場所的管理權人若未訂定消防防護計畫或消防防災計畫,或是火災發生時未依計畫執行避難引導,以及達管制量以上危險物品場所,未依規定設置或維護場所的位置、構造或設備等,一旦有上述情形且致人於死,將重罰新台幣100萬元至500萬元,處1年至7年有期徒刑;若致人重傷則可罰50萬元至250萬元,處6個月以上至5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為強化消防人員搶救時的資訊權,草案規範工廠、儲存化學品倉庫及儲存場所須提供消防搶救必要資訊,且需常時備置供消防搶救的必要資訊;廠商若違反規定,未常時備置搶救必要資訊,或火災時未能提供消防搶救必要資訊,將處管理權人3萬元至300萬元;而未指派專責人員協助救災,更可開罰管理權人50萬元至1000萬元。
草案同時新增規定,要求工廠、儲存化學品倉庫及儲存場所的管理權人,對於具有危害性的化學品應於該場所的明顯位置設置危害風險標示板,業者若未設置標示板且即時更新,將處2萬元至150萬元。
草案為提高廠商未落實設備維護及安全管理的罰責,也增訂規範,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未依消防防護計畫執行防火管理必要業務,或是管制量達30倍危險物品場所未依消防防災計畫執行危險物品管理必要業務,將處2萬元至30萬元罰鍰。
這次修法為鼓勵吹哨者檢舉不法,也擴大危險物品場所揭弊者範圍,由原從事危險物品工作行為人擴大為「場所所有工作者」,並明定地方政府應以實收罰鍰總金額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充獎勵金。
工輔法部分條文草案部分,主要修正工廠違反製造、加工及使用危險物品達管制量以上的申報義務時,工廠負責人罰鍰金額上限由現行的5萬元增加為500萬元,要求工廠負責人重視危險物品申報,以利工廠所在地的地方政府防災及救災。
行政院發言人林子倫今天主持政院會後記者會時轉述,陳建仁表示,此次修法是吸取屏東明揚國際科技公司重大火災的經驗,要求企業應重視自主風險管理,提升存放公共危險物品設備維護與安全管理能力,並強化吹哨者獎勵機制,鼓勵工作人員能重視自身安全,勇於揭弊,期盼此次修法能健全工廠安全管理相關法制規範,提升公共安全。(編輯:張若瑤)1121130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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