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會:公然侮辱罪對言論自由 存有一定程度威脅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陳俊華台北25日電)國家人權委員會今天說,公然侮辱罪確實對言論自由存有一定程度的威脅,如給予過分嚴厲的刑罰制裁,可視為有侵害言論自由的高度疑慮;刑法第309條尚難謂符合國際人權公約。

媒體人馮光遠、作家張大春等人因涉及刑法公然侮辱罪遭判刑,他們認為公然侮辱罪侵害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今天召開言詞辯論庭,邀請聲請人與關係機關等到庭陳述。

人權會透過新聞稿指出,憲法法庭今天進行言詞辯論,由監委高涌誠以鑑定機關身分,應邀出席憲法法庭,就刑法第309條是否違憲,從國際人權公約及人權標準,提供鑑定意見。

人權會表示,鑑定意見從「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以及國際審查委員會通過的結論性意見與建議的觀點檢視,公然侮辱罪確實對言論自由存有一定程度的威脅,尤其從「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34號一般性意見,與聯合國特別報告員所提出「威脅表現自由之十點宣言」揭櫫的意旨,如有給予過分嚴厲的刑罰制裁列等情形,可視為有侵害言論自由的高度疑慮,而有從嚴審查必要。

人權會說,鑑定意見同時指出,「歐洲人權公約」第10條揭櫫任何人都有表現自由的權利,這項權利應包含表達意見的自由,歐洲人權法院相關判決更指出法律規定必須精確,使當事人在具體情形下可合理預見特定行為的後果。

人權會表示,從現行刑法第309條規定,在審判侮辱罪時,恐因個人主觀感受、所處文化社會脈絡等因素不同,對於侮辱有不同的理解與闡述,進而形成判決標準並不一致,也易造成從法規規定上無法預見的標準,而有當事人難以合理預見「法院進行利益衡量」後該行為後果的疑義;這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對意見自由和言論自由的保護,似有未盡相符之處。

高涌誠說,憲法法庭將在26日舉行的刑法第140條侮辱公務員罪言詞辯論,同樣存在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規定的問題,人權會也已將書面意見提供給憲法法庭。

另外,人權會表示,台灣身為國際間重要自由民主國家之一,對於國際法義務的履行責無旁貸;呼籲政府依兩公約國際審查委員會通過的結論性意見與建議,制定禁止鼓吹戰爭宣傳或仇恨性言論的法律,以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意旨。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新台幣9000元以下罰金。第2項規定,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000元以下罰金。(編輯:翟思嘉)1121225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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