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陳俊華台北29日電)監察院今天公告,台電公司未盡落實蘭嶼低階核廢棄物檢整作業,違背放射性物料管理法規定,許多廢料桶身嚴重銹腐、扭曲變形,而經濟部未善盡督導責任,監察院通過糾正經濟部、台電。
糾正案文指出,經濟部應本於權責,督導台電公司自行或委託具有國內、外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技術能力或設施業者處置其廢棄物,精進管理作為,並確實要求三級品保,以確保包商及台電公司作業人員及民眾安全。
監察院說,低階核廢棄物貯存場自台電公司在民國96年到100年間,進行整檢6萬多核廢棄物桶後,就封存近10年。監委實地履勘發現,許多位在上層的廢料桶,有部分的壕溝蓋及桶身有嚴重銹腐、桶蓋膨脹,也有相當多數桶子顯著位移和上下推擠,造成變形扭曲。
監察院表示,部分儲存桶表面放射劑量率,仍數百倍於自然環境,雖已經過近40年儲存,這些儲存桶仍需數百年的安全防護隔離;目前有多數在蘭嶼的儲存桶必須盡速整理檢修,且放置到更合適、乾燥且安全的防護環境。
監察院說,台電公司預計在2年內完成的第2階段整修工程極為重要,必須確保這些已超過近30年、逾期存放在蘭嶼的核廢料桶,在搬離蘭嶼前,對當地環境工作人員、民眾不會造成任何負面影響,經濟部與台電須加速解決這10萬桶核廢物問題。
監察院表示,台電公司未盡落實蘭嶼低階核廢棄物檢整作業,違背放射性物料管理法規定,且低放貯存場執行三級品管制度未盡周延,經濟部也未善盡督導責任,財政及經濟委員會6日決議,糾正經濟部、台電公司,並要求確實檢討改善。(編輯:蘇志宗)1130329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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