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王承中台北30日電)國民黨立委牛煦庭提案修改勞基法,主張試用期薪水不得低於應聘工資80%,引發低薪討論。牛煦庭今天表示,草案明定試用期薪水不得低於基本工資,但他不希望失焦,決定拿掉草案中試用期薪水不得低於80%的規定,回歸勞資議定。盼民進黨勿自行超譯。
國民黨立委牛煦庭、吳宗憲、黃建賓、游顥等人共同領銜提出勞基法修法草案,主張建立試用期法制化,試用期最長不超過3個月,試用期薪水不得低於應聘工資80%。民進黨發言人吳崢指出,現行勞基法不存在試用期規定,該提案恐致定錨效應,讓新進勞工被迫只能領低薪。
牛煦庭今天在臉書發文表示,試用期法制化是為了避免雇主用試用期潛規則虧待勞工。修法要求雇主若要使用試用期,必須要有「書面規定」並經「雙方同意」,並且應在試用期提供「職業訓練及考核」;勞工最後沒有通過考核,雇主也必須給「資遣費」。如果雇主沒有依照規定提供職業訓練及考核,應該給付應聘全薪。
牛煦庭指出,因為接獲很多勞資陳情案,如勞工應聘新台幣4萬5000元的薪水,結果試用期卻是領基本工資,他們認為試用期應該要以「職訓考核為主」,也為了避免部分企業以遠低於全薪的薪資約定試用期的待遇,所以有「試用期的8成薪樓地板」入法的概念。
牛煦庭表示,這樣的想法,引來很多民眾擔心,第一個是擔心8成薪低於基本工資,這不可能發生,因為草案中有明定「試用期間之勞動條件應符合勞基法之規定」,所以不可能低於最低工資。現行勞基法第21條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牛煦庭指出,另外有人擔心會造成定錨效應,讓本來試用期都會給全薪的公司,可能變成只給八成,這樣的質疑,不無道理。
他表示,法案本意是為了讓試用期「職訓考核機制」法制化。他不希望法案失焦,也願意以開放心態面對質疑,因此決定草案中不再明文規定試用期薪資,實務上,回歸勞資雙方議定。而草案中本來也就有確保,若雇主沒有在試用期提供職訓和考核,必須給付全薪的規定。
牛煦庭指出,如此,本意不變,法條更周詳,那麼就期待民進黨人不要還沒看到法條就自行超譯,到時候審議時也請不要阻擋。(編輯:林興盟)1130430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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