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開放REIT採雙軌制 關鍵條文保留待協商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范正祥台北15日電)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今天審查通過「證券與不動產投資信託及證券投資顧問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開放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REIT)採基金架構發行,加上現行信託架構雙軌併行;不過,包括不動產信託基金投資標的是否應納入社會住宅,數個條文保留待黨團協商。

因立法院屆期不續審,行政院會3月14日討論、通過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重行擬具的「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將法案名稱修正為「證券與不動產投資信託及證券投資顧問法」,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表示,本次修法新增「不動產投資信託事業」得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並提高罰鍰金額上限,評估除能協助產業及基礎建設籌資,並提供民眾多元投資管道,以活絡不動產證券化市場,健全國內資產管理業務發展。

金管會指出,2003年便依法允許REIT採信託架構發行,由信託業擔任發行主體,但為替台灣資本市場注入活水,因此參考日本、新加坡做法,開放REIT採基金架構發行,加上現行信託架構雙軌併行。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今天進行逐條審查證券與不動產投資信託及證券投資顧問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規範基金架構REIT為契約型基金,由委託人(不動產投資信託事業)與受託人(基金保管機構)簽訂信託契約,REIT投資人為該信託契約的受益人。另考量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業務性質也是以從事投資管理為主,因此開放證投信事業得兼營不動產投資信託事業。

不動產投資信託事業設立資格條件方面,財政委員會初審通過的條文明定,具不動產投資管理經驗的機構擔任專業股東,且其所認股份,合計不得少於第一次發行股份的50%;另參考國外制度暨考量現行證投信事業最低實收資本額,擬授權金管會訂定不動產投資信託事業最低實收資本額等資格條件。

財政委員會審查通過的條文也規範,不動產投資信託事業(含專營及兼營)應設置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並以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

至於REIT投資標的範圍,今天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時,多位立委發言聚焦不動產信託基金投資標的是否應納入社會住宅。民進黨立委賴惠員表示,為避免炒房,行政院版草案明定禁止投資自用住宅,但有沒有限制不得投資社會住宅,有待釐清。她呼籲,社會住宅是被需要,希望鼓勵民間小額資金能夠參與社會住宅的建設。

民進黨立委王世堅也說,金管會一直對外解釋草案限制基金架構REIT不得投資包含社會住宅的國內住宅。他說,但是多位立委顯然都認為社會住宅是公共建設的一環,沒有限制的必要。

另外,國民黨立委王鴻薇、陳玉珍發言時,也主張應將社會住宅納入可投資標的。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初審草案,法案名稱依行政院版「證券與不動產投資信託及證券投資顧問法」通過,另保留7條條文,其中包括第49條之3不動產信託基金投資標的是否應納入社會住宅等條文,以及配合第49條之3一併保留的處罰規定,草案後續將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

配合證券與不動產投資信託及證券投資顧問法修法,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今天也併同審查通過民進黨立委郭國文等人所提不動產證券化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法重點是新增基金架構型態的REIT。草案審查完竣,但與「證券與不動產投資信託及證券投資顧問法」第49條之3相關的條文,一併保留,送院會處理前,須交黨團協商。(編輯:楊凱翔)1130515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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