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陳俊華台北12日電)監委高涌誠今天說,近年司法警察機關常以宣導犯罪預防、媒體關注或洽詢為由,未依規定發布刑案新聞或洩漏偵查資訊,違反偵查不公開情形嚴重,監院通過糾正內政部警政署及法務部調查局。
監察委員高涌誠、王美玉、趙永清透過新聞稿表示,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內政及族群、交通及採購委員會聯席會議今天通過3人所提調查報告,糾正內政部警政署及法務部調查局。
監委指出,無罪推定原則為民主法治國家公認的原則,各種形式的人民公審,被國際社會視為踐踏人權的野蠻國家的不文明象徵。目前國民參審案件雖尚無經媒體大幅報導的重大矚目案件,但應未雨綢繆,避免因社會氛圍及預判有罪結論,導致擔任國民法官的人民,對案件產生先入為主的偏見。
調查發現,從民國108年「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修正以來,司法警察機關違反偵查不公開情形極為嚴重。司法警察機關公開偵查中資訊,應限於對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的案件,有告知民眾注意防範必要、籲請協助指認等例外情形。
監委說,但媒體報導充斥一般竊盜、單純鬥毆或傷害、毀損糾紛、賭博、酒駕公共危險等新聞,警察機關又經常以宣導犯罪預防、媒體關注或洽詢為由,濫發新聞資料,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
監委指出,辦案人員經常提供媒體密錄器或監視器畫面、出示證物、透露詢問內容,導致現今犯罪新聞報導充斥大量員警追逐、逮捕或與犯嫌查證對話等畫面,不當揭露偵查影音資料。
監委說,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在108年修正時,已刪除將「被告到案,犯行查證明確」作為公開事由,禁止偵辦人員對犯嫌行為作出預斷。但警政署訂頒的注意要點卻仍列為向媒體公開的首要判斷要件,導致警察機關屢發生向媒體記者說明案情、透漏被告具體供述內容、調查結論等情事,易導致犯嫌有罪的印象。
監委表示,該作業辦法未將警察拘提或通知接受詢問等作為,列為不得公開的範圍,經常可見犯罪嫌疑人接受警詢及移送地檢署時,遭聞訊而來的媒體貼近拍攝、採訪;也有警察機關提供犯嫌接受警詢、被害人報案的照片,都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
監委說,少數警察機關提供媒體少年觸法或保護事件當事人、性剝削案件被害人的影像,違反少年事件處理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及人口販運防制法等規定。
調查報告指出,媒體報導或評論偵審中案件,涉及新聞自由及媒體生態,難以直接以法律限制。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妥適運用行政指導、教育訓練等措施宣導無罪推定原則,並研議促成網路媒體及數位平台建立各別行業的專業倫理,督促媒體公會將國民法官法相關規定,列入新聞製播的自律規範。(編輯:張均懋)1130612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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