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陳俊華台北4日電)內政部表示,為保障包租業的承租人申請租金補貼、促進租屋電費公平合理及承租人電費資訊查詢權益,減少租屋電費超收爭議,因此預告修正「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內政部指出,「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是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1項規定,以及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32條第3項規定,在民國108年2月23日公告,並於108年6月1日生效。
內政部表示,在112年6月14日公告增訂「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不得記載事項第10點,出租人不得於租賃契約明文禁止或以不當約款限制承租人申請租金補貼;113年7月8日則公告修正應記載事項第6點、第11點,促進租屋電費計收合理公平及電費資訊透明。
內政部說,為使包租業與承租人間的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配合一致性修正,因此擬具「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部分規定修正草案,預告期為8月2日起到8月12日止。
內政部指出,此案是為落實居住正義,健全住宅租賃關係的重要事項,是授予民眾利益、為維護公眾利益必要,因此依內政部主管法律及法規命令草案辦理預告作業要點,縮短預告期間為10日。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洽詢內政部地政司。(編輯:楊蘭軒)1130804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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