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19日電)憲訴法修法規定大法官參與、同意人數適用於暫時處分、彈劾成立及政黨解散。憲法法庭認為,總統、副總統彈劾及宣告政黨解散案件,若不及時處理,往往會造成政治動盪持續,社會紛擾擴大,甚至造成對立。
立法院去年12月20日三讀通過修正憲法訴訟法部分條文,增訂大法官未達15人時,總統應於2個月內補足提名。另外,參與評議的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10人,作成違憲宣告時,同意違憲宣告的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9人。立法院民進黨團聲請暫時處分及釋憲,總統賴清德於1月23日公布憲訴法修正條文。
憲法法庭今天做出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修正公布的憲法訴訟法第4條第3項、第30條第2項至第6項及第95條規定,立法程序有明顯重大瑕疵,違背憲法正當立法程序,且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均牴觸憲法,應自本判決公告之日起失其效力。
憲訴法修法第30條第4項規定:「前2項參與人數與同意人數之規定,於憲法法庭依第43條為暫時處分之裁定、依第75條宣告彈劾成立、依第80條宣告政黨解散時,適用之。」
憲法法庭表示,因為第30條第2項、第3項違憲,第4項也同屬違憲,尤其暫時處分聲請,更可能根本無法進行評議或評議後無法作成評決,造成日後難以回復的重大損害,妨礙憲法裁判效力。
憲法法庭進一步指出,在總統、副總統彈劾及宣告政黨解散案件,若不及時處理,往往會造成政治動盪持續,社會紛擾擴大甚至對立。所以第4項規定適用第2項、第3項規定的結果,也是以法律妨礙大法官行使憲法職權,而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
另外,憲訴法修法第30條第5項、第6項、第95條規定,憲法法庭也認為影響大法官行使職權,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編輯:黃世雅)1141219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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