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 台北市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1日電)死囚黃春棋等人認為最高法院分案要點中的「連身條款」有違公平法院原則,聲請釋憲。憲法法庭定24日以不公開審理的說明會方式處理。
現行最高法院刑事分案實施要點規定,「原審更三審以上再行上訴之案件」、「重大刑事案件發回更審再行上訴案件」應由原承辦股辦理,即俗稱的「連身條款」。
此外,說明會不公開審理遭外界議論紛紛,憲法法庭今天發布新聞稿澄清說明。
新聞稿指出,審理案件除憲法訴訟法關於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及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外,並不以行言詞辯論為必要。憲法法庭可以視案件的性質,採行最能夠充分討論並獲取相關裁判重要資訊的適當程序。
其次,舉行說明會的場地空間有限,本件併案審理的聲請案高達46件,既有可供選用的空間難以全數容納所有聲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遑論於疫情期間提供適合於防疫標準的場地。
如果通知所有併案審理聲請案的聲請人以及其訴訟代理人出席說明會,事實上也不利於聚焦爭點,難以避免程序重複,不利於案件審理的效率並確保討論的深度,反而也可能無法落實藉此機會充分釐清相關憲法爭議的本意。
因此,為確保未到庭的其他併案案件聲請人陳述意見的權利,未經通知到場的聲請人,仍得以書面方式向憲法法庭陳述意見,以供憲法法庭審酌。
另外,「說明會」之前是以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13條第1項規定為依據;憲訴法施行後,憲法法庭於審理個案時,仍得視其情形,依憲法訴訟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舉行說明會進行審理。
24日說明會的4個爭點出爐,首先是曾於特定案件刑事通常程序參與裁判之法官,後於該案非常上訴程序,復參與裁判,而未迴避,是否違憲?理由為何?
第2點,曾於特定案件刑事第二審程序參與裁判之法官,後於該案經第三審撤銷發回之更審程序中,復參與第二審之更審裁判,而未迴避,是否違憲?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276號刑事判例是否違憲?理由為何?
第3點,曾在特定案件參與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審裁判之法官,於該案件發回更審後,又上訴至最高法院時,復參與第三審裁判,而未迴避,是否違憲?如均由被告上訴,情形是否不同?中華民國80年版本之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以後民刑事上訴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2點規定是否違憲?理由為何?
第4點,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規定:「法官於該管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八、法官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該條所定「前審」之範圍是否應包括上述三種情形之全部或其一?司法院釋字第178號解釋是否應予補充。(編輯:李亨山)1111011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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