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報導 / 台北市
前消防署長黃季敏,因為住家和辦公室,被檢調搜出重達20公斤的金塊和金條,當時的價值高達3000萬元,因此有了「最貪黃金署長」的稱號;他一審被依收賄、圖利、洗錢和偽造文書罪,合併判刑18年,今(8)日高院二審改判16年,沒收2000多萬犯罪所得。
高院審理期間,黃季敏認為是因為證人說謊,才會導致一審判決錯誤,有的案件決策當下,他根本就不在台灣;不過檢調查出,黃季敏任內的救難器材、救災衛星系統、還有指揮車整合平台的採購標案,他涉嫌收受賄賂2000多萬元,被檢察官起訴求處無期徒刑。法院一審重判黃季敏18年,不過他被控訴的搜索燈弊案部分,高院改判無罪,二審判他16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8年,不法所得2066萬元通通沒收。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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