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逃逸外勞索賄再縱放 北市2員警重判定讞

中央社  / 台北市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17日電)北巿大同警分局3名警員被控查獲逃逸外勞時,勒索財物後縱放。更一審審酌其中1人認罪並繳交犯罪所得,宣告緩刑,另2人重判9年2月及8年徒刑。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定讞。

判決指出,林長玲、林奕輝、蔡志偉等3人,於民國101年10月至103年8月間,均於台北市警察局大同分局建成派出所擔任警員,他們在查獲逃逸外勞時,卻違背職務,未將逃逸外勞移送移民署,反而收受或要求逃逸外勞給予賄賂。

判決表示,林長玲於101年至103年間取得包括現金、黃金項鍊,共計價值約新台幣7萬9000元,縱放6次;林長玲、林奕輝、蔡志偉於103年3月及7月則縱放2次,獲得賄賂3萬3000元。

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認定,林長玲所為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的違背職務收受、要求賄賂罪8罪,林奕輝、蔡志偉分別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的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各2罪。

更一審審酌林奕輝於長達6年偵審期間,勇於面對錯誤,坦承犯行,並繳交全部犯罪所得,積極表示願與外勞洽談和解,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

林長玲、蔡志偉分別被判處9年2月、8年徒刑,林長玲、蔡志偉不服,提起上訴。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編輯:張銘坤)1111017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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