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某國小男師偷拍女童如廁 一審判9年6月

中央社  / 新北市

(中央社記者黃旭昇新北26日電)新北市某國小曾姓男老師民國109年起長期趁女童如廁時,以手機拍攝隱私滿足偷窺慾,涉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新北地院今天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曾男為滿足私窺女童身體隱私部位慾望,於民國109年9月起至110年11月間,基於拍攝女童隱私犯意,拍攝女童穿著無袖上衣袖口內部;又利用女童如廁時,自相鄰廁所以手機拍攝5名校內女童如廁時身體隱私部位。

判決書說,曾男將拍攝的數位影片、照片畫面,存在隨身碟、筆記型電腦及行動硬碟內,給自己觀賞。

另外,判決書說,曾男利用職務之便,於110年秋天不詳時間,假借找女學童幫他倒水名義,趁女童來不及抗拒,於教室外飲水機前,徒手觸碰女童胸部身體隱私部位。

判決書說,曾男去年11月某天,故計重施再度持手機拍攝多名如廁女童,存在電腦主機觀賞。去年11月10日,為滿足私窺慾望,尾隨某女童進入女廁後,欲以手機拍攝如廁畫面,被女童發現隔壁廁所縫隙處有伸出的手機,因此奔逃出廁所而未遂。

判決書說,這名女童告知班級導師,經校方調取監視器畫面,並經警方持搜索票前往國小教室、辦公處所及曾男戶籍地搜索,扣得拍攝及存取檔案隨身硬碟等電子設備,檢視採證後發現猥褻案情。

新北地院審理認為,被告是國小教師,竟對校內學齡兒童偷拍,且畫面都可連結至與性相關意涵,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當引起一般人羞恥或厭惡,屬於猥褻電子訊號。

判決書說,女童於案發後有情緒不穩、排斥上學等心理狀態,法院認為女童所述不是虛假。被告坦承所查扣電子影像證據為其所拍攝,經告訴人即各被害女童的父母指述明確。

地院今天宣判,合議庭權衡被告犯數罪所反應的人格特性,毫不尊重其身為教師神聖職責,竟逞一己私慾,拍攝猥褻電子訊號及性騷擾女童,致使孩童心靈受創,家長人心惶惶,對平日認真教學國小所有教師,受到沉重打擊。

院方整體評價後,認為曾男敗壞社會對於老師期待與信賴,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另依性騷擾防治法處3月徒刑,可易科罰金。(編輯:方沛清)1111026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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