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特蘭大駐處秘書涉詐領房租補助費 北院判緩刑

亞特蘭大駐處秘書涉詐領房租補助費  北院判緩刑 | 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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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  / 台北市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4日電)外交部駐亞特蘭大辦事處王姓秘書涉嫌詐領房租補助費1萬餘美元,被檢方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台北地院審理認定王女不構成貪污,依詐欺、偽造文書罪判刑1年2月,緩刑2年。

依據「駐外人員房租補助費支給規定」第5條規定,駐外人員或配偶於駐在地擁有自有住宅者,應報請各機關核定後按月支給房租補助費基本數。

檢方起訴指出,王女為外交部駐亞特蘭大辦事處一等秘書,負責辦事處的會計及外交事務等業務,於民國106年7月26日填具駐外人員房租補助費申請表,向外交部申請自106年8月15日至107年8月14日的補助費。

檢方表示,王女與配偶於107年7月31日購置住宅後,明知擁有自有住宅應主動申報、按月請領410美元的房租補助費基本數,但王女仍按月請領1410美元的房租補助費。直到發現外交部已介入調查,才自108年6月1日起改領基本數。

檢方統計,王女共計詐領1萬32.26美元,事發後全數繳還外交部。台北地檢署今年3月間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及刑法偽造文書罪嫌起訴王女。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只要派在駐外機構的職員,不問職務內容,均得依支給規定申請房租補助費,可見這種申請補助機會,是因駐外身分而得,與職務本身或職務所衍生者無關,不構成貪污罪。

北院審酌王女並無前科,且坦承犯行、繳回房租補助費,應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依詐欺、偽造文書罪判處1年2月徒刑,緩刑2年,應向公庫支付新台幣10萬元。全案可上訴。(編輯:方沛清)1111104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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