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 台北市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6日電)某德州撲克競技協會新北辦事處巫姓負責人等人涉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一審無罪。二審今認定,巫等人沒從牌局中抽取水錢,收的報名費與賭場的抽頭也不同,判決無罪確定。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判決指出,檢方起訴指控,巫男僱用林姓、張姓員工擔任荷官、櫃檯人員及計分員,於民國106年12月間提供辦事處作為賭博場所,撲克牌為賭具,聚集不特定人賭博財物,賭客登記成為協會會員後,繳交新台幣5600元報名費,其中5000元以1比100的比例,取得50萬分計分牌(籌碼)供賭客加入賭博。
檢方指出,賭博方式為每場限時 2 小時,以德州撲克規則決定輸贏,時限內可再次繳交5600元報名費取得50萬分籌碼繼續賭局,時限屆滿後,即按賭客所持籌碼數排名,以ICM程式計算贏得點數,點數可兌換現金,或留存下次比賽使用,而報名費中的600元則歸協會所有。
警方於108年間執行搜索,查獲巫男、員工及賭客等人。檢方將巫男及2名員工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嫌起訴;7名賭客被依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嫌起訴。
一審判巫男等10人無罪,檢方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由高院審理,今天駁回上訴,仍判無罪,全案確定。
二審指出,德州撲克所進行的遊戲規則,是依靠參與之行為人本身的智力、注意力與判斷力的競技來決定勝負,非僅以荷官所發牌好壞的射倖性(不確定性)決定輸贏,也與荷官所發給手牌、公牌好壞無關。
二審表示,德州撲克勝敗結果主要並非取決於荷官發牌偶然的運氣,而是需要依靠參與玩家本身的注意力、遊戲技巧與判斷力而決定牌局輸贏,並非無法以自己的行為去影響勝負結果的情況下,不算是射倖性的賭博行為,此協會會員競技而非賭博,合於常情,也逸脫法律評價。
二審指出,巫男與2名員工如果是想從中牟利,實在沒有必要限制玩家兌換籌碼數量而限制參賽金額,此協會也無法於各次牌局中抽取分水錢,所收取的報名費用與一般提供賭博場所的抽頭並不相同,因此巫男等3人並無營利意圖及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的犯意。
二審表示,檢察官上訴主張德州撲克具有賭博行為的射倖性,與本院合議庭所採應罰的賭博犯行並不相符,因此駁回上訴。(編輯:李亨山)1111116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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