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 台北市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5日電)台北市內湖警分局偵查隊胡姓偵查佐向林姓毒品犯謊稱可幫忙不用觀察勒戒,詐得20萬元款項。由於胡男認罪還錢且和解,最高法院依貪污罪判刑2年,緩刑5年,褫奪公權1年定讞。
31歲的胡姓偵查佐偵辦販毒案,透過監聽得知林姓嫌犯曾購買毒品施用,民國109年7月間實施搜索後,將林男移送新北地檢署偵辦,並互加通訊軟體LINE聯繫。
判決指出,林男去年初收到觀察勒戒通知,即透過LINE聯繫胡男,探詢是否可以不要觀察勒戒、罰錢即可;胡男佯稱可幫忙處理,於新北市三峽區與林男見面並收下新台幣20萬元現金。
胡男為取信林男,事後不斷佯稱事情辦好了、給上頭5萬元;但林男仍於去年3月間遭警逮捕執行觀察勒戒,4月間勒戒完畢後始終無法找到胡男才知受騙。
胡男在偵查中坦承犯罪,並陸續返回林男款項,他供稱,因107年購屋房貸達1000萬元,造成還款能力跟生活壓力,一時起貪念才會犯案,事後非常後悔。
士林地方法院審理後,依貪污治罪條例公務員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處胡男3年6月徒刑,褫奪公權2年。胡男、檢方均不服,提起上訴。
台灣高等法院認為,胡男犯後已坦承犯行,除自動繳回犯罪所得外,另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共返還被害人21萬 5000元,用以彌補被害人損害,也獲得諒解,被害人表示同意給予緩刑,改判刑2年,緩刑5年,須參加法治教育10場次。
最高法院今天自為判決,判決胡男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須參加法治教育10場次,並褫奪公權1年,全案定讞。(編輯:張銘坤)1111205
新聞來源:中央社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