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 台北市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6日電)中信商銀內湖購地弊案,時任中信金控及中信銀要職的張明田涉以其掌控公司出售資產給商銀套利。二審高院今天依金融控股公司法2罪,判張明田各8年6月,併科罰金3億及9000萬元。
法院判決指出,張明田原是中信金控的行政長及中信商銀的全球行政總管理處總處長,民國102年間因故轉任中信金控及中信商銀董事長室專門委員。
判決指出,中信商銀在101年間,有擴充資訊機房大樓及行政大樓空間的需求,因此先由中信商銀總務處尋覓合適的廠辦地點,再由總務處行舍管理部人員,向張明田面報覓地個案及進度,並依其指示為最後決策。
檢方調查,張明田等人不為公司謀取最大利益考量,反為私利,涉嫌暗以個人親友或其等實質控制公司名義,出售資產給中信銀,居中套利。
檢方起訴指出,張明田等人明知資訊機房、行政大樓均為自用不動產,根據銀行法相關規定,可由中信金控或中信商銀自行依法購置,無論是用自行購地委由他人量身訂作或與他人合建,均無須先由第三人購地後轉售。
檢方指出,張明田等人為謀個人私利,基於意圖為自己及第三人不法之利益,違背法令及內規的行為,使中信金控、中信商銀因而進行不合營業常規的不利益交易,致使中信金控、中信商銀遭受重大損害。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認定,在資訊機房大樓部分,中信金控、中信銀有新台幣1億8234萬7200元的損害;行政大樓部分,中信金控、中信銀所受損害為6億8193萬2000元。
一審指出,張明田坐領中信金控、中信商銀的高薪達7000餘萬元,竟藉其在中信金控、中信商銀位居的高位,指示下屬為個人投資服務,混淆公私分際,圖謀個人私利達8億6427萬9200元。
一審於107年10月間依違反金融控股公司法的特別背信罪,判處張明田有期徒刑15年,併科罰金5億元。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今天認定張明田構成金融控股公司法的特別背信罪2罪,各判刑8年6月、8年6月,併科罰金3億元及9000萬元。全案可上訴。(編輯:李錫璋)1111206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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