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 新北市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5日電)男子李國輝縱火致9人亡,一審至高院更二審共4度判死刑,最高法院認為,更二審對於李國輝就審能力、殺人動機等未詳查,撤銷發回。高院更三審今天改判無期徒刑,可上訴。
全案起於民國106年間,李國輝與女友分手後,自認遭同鄉不斷透過臉書群組播放聲音挑釁,為躲避聲音搬進新北市中和區興南路的出租公寓套房,仍自認其他房間持續傳出羞辱他的聲音。
106年11月22日,李國輝在不滿情緒及報復心切下,於租屋處點燃汽油縱火,造成9人葬身火窟;李國輝落網後坦承縱火,辯稱無殺人故意,看到新聞才知道有人身亡。
本案一審、二審、更一審及更二審均判死刑,最高法院去年12月認為,更二審對於李國輝的就審能力、殺人動機等未詳為調查,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
最高法院認為,台大醫院鑑定認為李國輝「可能為安非他命類物質使用障礙症及引發精神病」,但更二審在量刑論斷時,未就此詳為調查、說明,已有調查未盡及理由不備的違法。
高院更三審期間,李國輝的律師主張,李國輝有精神障礙,依人權公約不應判處死刑,本案造成嚴重死傷,除了李國輝縱火外,分租公寓隔間也有公安問題,應屬累積因果關係。(編輯:李錫璋)1111215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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