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 台北市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15日電)銀行經理諸慶恩被控偽造定存單,判刑後病故,高檢署聲請再審遭駁確定。檢察總長邢泰釗認為,最高法院當年的不受理判決為無效判決,今天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全案起於,百利達銀行台北分行資產負債管理部經理諸慶恩,於民國88年間遭檢舉在處理強制執行怡華公司1000萬美元本票期間偽造定存單,提供給法院作為擔保。
諸慶恩一審無罪,二審改判4月徒刑、得易科罰金,緩刑3年。檢察官於91年5月7日上訴最高法院,諸慶恩也提起上訴。
最高法院受理期間,諸慶恩於92年5月24日病故;最高法院最終以92年度台上字第4411號就高檢署檢察官上訴部分改判不受理,另諸慶恩上訴部分,則以不得上訴為由予以駁回。
富商翁茂鍾與司法檢調人員不當來往案爆發後,台灣高等檢察署發現,諸慶恩案偵審期間,相關司法人員與翁茂鍾不當接觸,研析後認為諸慶恩應受無罪判決聲請再審;但法院認為,必須以有罪判決為聲請再審對象,諸慶恩是經判決不受理確定,與聲請再審要件不符而駁回確定。
最高檢察署今天發布新聞稿指出,高檢署檢察官91年度「請」上字第119號上訴,是依諸慶恩聲請而發動,為諸慶恩的利益提出,範圍僅及於高院對諸慶恩判處有罪的偽造文書(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部分。
新聞稿指出,偽造文書部分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不得上訴;因此,高檢署91年度「請」上字第119號上訴並不合法,應予以判決駁回,最高法院誤為不受理判決,為重大違背法令的無效判決。
最高檢表示,高檢署檢察官上訴最高法院的上訴書內容,大多引用諸慶恩刑事聲請上訴狀,理由與諸慶恩自行向最高法院提出的上訴類同,二者的上訴合法性及判決結果應為一致,但原確定判決一方面以諸慶恩上訴不合法為由判決駁回上訴,另一方面卻認為檢察官上訴合法,而以諸慶恩死亡為由,判決不受理,違背「相同事物應為相同處理」法理,有判決理由矛盾的違背法令情形。
新聞稿並指出,諸慶恩於生前,及其配偶於其過世後,屢次向高檢署、最高法院表達欲爭取無罪判決的至切盼望,諸慶恩配偶更向最高檢表達認同提起非常上訴之意。
最高檢認為,最高法院原確定的無效不受理判決已阻礙為諸慶恩利益聲請再審以平冤的訴訟途徑,使諸慶恩及家屬因有罪判決所受的人格、名譽損害,無從獲得平反及彌補,已侵害人民於憲法所定的人性尊嚴與人格權,非予救濟,不足以保障人權,有提起非常上訴的必要。
新聞稿最後提到,非常上訴是刑事判決確定後的特別救濟程序,於救濟被告權利、洗冤白謗、平反冤錯有不可替代性。本案經檢察總長邢泰釗審酌後,認為最高法院判決重大違背法令,非予救濟不足以保障人權,因此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編輯:李錫璋)1111215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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