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 台北市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16日電)最高行政法院法官鄭小康收受商人翁茂鍾襯衫、案件宣判後聯繫翁茂鍾,因逾5年懲戒權行使期間,獲判免議;鄭小康與翁茂鍾飲宴等部分,應不受懲戒。懲戒法院今天駁回監院上訴確定。
前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與翁茂鍾涉不當往來,監察院於民國109年間彈劾石木欽,並要求司法院調查。司法院去4月公布調查結果,認定鄭小康收受襯衫,並曾任翁茂鍾案審判長未予迴避,判決後聯繫翁茂鍾,違失情節重大,移送監察院審查。
監察院調查,鄭小康在任職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及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期間,從民國95年1月起到104年9月止,無端、私下多次收受翁茂鍾所餽贈襯衫,期間曾審理2件翁茂鍾所經營怡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行政訴訟案。
監察院指出,鄭小康在受理案件前,曾與翁茂鍾3次飲宴、4次收受襯衫,卻未迴避仍予審結,且在宣判後主動與翁茂鍾聯繫、說明,其後又持續收受翁茂鍾餽贈的襯衫,有損法官公正、中立、廉潔形象,核有重大違失,去年9月間彈劾鄭小康,並移送懲戒法院。
懲戒法院認為,鄭小康收受翁茂鍾12件襯衫,前後長達10年,另於怡華公司2件行政訴訟案件判決駁回後,主動與翁茂鍾電話聯繫,有損司法形象,本應處以「罰款」的懲戒處分,但已逾5年懲戒權行使期間,判決免議。
懲戒法院指出,鄭小康與翁茂鍾飲宴均非翁茂鍾宴請,並無證據證明席間有何法律諮詢,或提及司法個案甚而請託關說等情形;鄭小康承審怡華公司2件行政訴訟案件並未注意代表人是翁茂鍾,且2案件並無法定迴避事由,事後判決怡華公司敗訴,並無違失,判決不受懲戒。
監察院不服提起上訴,認為本案應構成「收受職務上有利害關係之餽贈」,且鄭小康未迴避應有違失,且第一審未充分評價有違責罰相當等。懲戒法院二審審理後,認定原判決並無違法,上訴為無理由,今天駁回上訴確定。(編輯:李錫璋)1111216
新聞來源:中央社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