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 苗栗縣
(中央社記者管瑞平苗栗縣20日電)苗栗縣長當選人鍾東錦、大湖鄉長候選人傅松琳聯合競總主委及2樁腳涉買票,苗檢今天對鍾東錦及鄉代、村長等4名當選人提起當選無效之告訴。鍾東錦辦公室表示,嚴重抗議。
苗栗地檢署12月14日偵結起訴現金賄選案,涉案的陳姓男子、丘姓女子及林姓男子3人被控於選舉期間以新台幣1000元到2000元為特定人士買票,其中部分賄選範圍涉同時包括苗栗縣長、大湖鄉長、大湖村長、大湖鄉民代表選舉,其中大湖鄉長候選人傅松琳未當選。
苗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莊佳瑋表示,目前多數法院見解多認為候選人本人、親屬、競選團隊等所為的賄選行為,效力都及於當選人。
莊佳瑋說,在斟酌相關法規與法院判決後,針對當選的鍾東錦、謝姓及林姓大湖鄉鄉民代表當選人、傅姓大湖村村長當選人等4人,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根據苗栗地檢署發布新聞稿指出,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規定,當選人有同法第99條第1項行為,檢察官得以當選人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檢方表示,如當選人對其親友、或競選團隊成員的賄選行為,有共同參與、授意或同意等不違背其本意等情形,均屬當選人的共同賄選行為,甚至即便非競選團隊成員,若買票者實質上從事為候選人助選活動,也無以排除其等間有共同賄選可能,不以證明賄款來自候選人本人為必要。
對此,鍾東錦辦公室發布書面回應指出,對於苗栗地檢署的作為感到非常遺憾,認為苗栗地檢署再次淪為特定政黨服務的工具,完全喪失司法機關應有的獨立性。
鍾東錦辦公室指出,陳姓被告雖在地方基層選舉期間掛名擔任聯合競選總部主委,但其與鍾東錦並無實際往來,且陳姓男子已在偵查中明確表示沒有幫鍾東錦買票、也強調縣長選舉不可能買票。
鍾東錦辦公室表示,陳姓男子的說明,檢察官不予採信,檢方更未秉持無罪推定原則,故意曲解各當事人的陳述而故意入人於罪,利用司法迫害人民,明顯企圖藉此影響選舉結果,嚴重侵害中華民國民主法治的人權。
針對當選無效之訴,鍾東錦辦公室指出,將委請律師依法提出答辯維護權益外,也將蒐集相關證據證明地檢署有濫權及為特定政黨服務的情事,並一併向監察院檢舉表達嚴重抗議。
另外,苗栗地方法院發言人宋國鎮表示,當選無效之告訴,各審受理的法院應於6個月內審結,一審的判決結果不影響鍾東錦行使職權,若二審判決當選無效確定,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解除職務。
苗栗縣政府民政處指出,依地方制度法規定,縣(市)長若遭解職,所遺任期若逾2年,應於3個月內辦理補選;若所剩任期不足2年者,由中央派代。(編輯:戴光育)1111220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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