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執勤罵同事廢物挨告 無法證明故意獲無罪確定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8日電)北市中山警分局大直派出所李姓員警不滿同事陳姓員警執勤時罵他「廢物」等語,提告公然侮辱罪。一審判陳男無罪。二審日前審酌無法證明陳男故意貶損李男人格評價,判無罪確定。

判決指出,李男、陳男為大直派出所員警,今年1月16日凌晨3時許,2人騎乘警用機車執行巡邏勤務途中,在北市明水路因細故發生口角糾紛,陳男罵李男「大直你最廢、廢物」等語,李男不滿提告陳男,台北地檢署依公然侮辱罪起訴陳男。

陳男在法院審理時坦承有罵李男「廢物」,陳男表示,李男剛調到他們派出所3個月,就因不檢點、睡覺等遭記過處分,平常勤務也不正常;案發前2天,李男在值班時跑去睡覺,隔天上午負責受理案件勤務,也跑去睡覺,因此在事發當日,同事間就認李男勤務紀律有待加強。

陳男指出,他當天與李男負責巡邏勤務,李男應自行親簽勤務表,但李男坐在機車上叫一名陪同的警專實習生去簽署,他生氣才責備李男,不是攻擊李男個人,而是認為穿上制服後的李男,應好好負責工作上事務。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指出,李男在大直派出所任職期間確有勤務紀律狀況不佳的情況,陳男在事發當天看到李男又出現未依勤務規定親自簽巡,因此稱李男「你最廢、白目、廢物」等用語,雖有負面之意,用語粗俗,主要是對李男未依規定執行勤務有所指摘。

北院表示,陳男在口角後轉身騎乘機車離開前口出「廢物」等語,並非面對李男謾罵,而是發洩個人情緒用詞,並非故意貶損李男人格,判決陳男無罪。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日前認定陳男於值勤期間雖對李男有口出「你最廢」、「廢物」等言詞,但依據卷內證據資料及調查證據結果,不能證明陳男言詞主觀上有故意謾罵貶損李男名譽,且基於保障言論自由立場以及原判決並無違誤等,駁回上訴,仍判陳男無罪。全案確定。(編輯:張銘坤)1111228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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