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黃國芳嘉義市7日電)雲林縣7旬鄭姓男子將汽車交付友人駕駛,其友人遭查獲酒駕被開罰新台幣9萬元,鄭男為乘客被依法一併處罰9萬元,鄭男拒繳,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扣得存款清償。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今天發布新聞稿指出,雲林縣莿桐鄉72歲鄭姓男子在去年1月間,將自己的小客車交付友人駕駛,被警攔檢,經酒測發現駕駛者酒精濃度超標,除了開罰駕駛者9萬元外,乘客鄭男雖然未酒後開車,仍被依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裁處9萬元。
鄭男後來因不繳罰鍰,被移送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強制執行。嘉義分署執行人員受理後,先通知鄭男繳納,但鄭男不予理會,後來查得鄭男在雲林縣莿桐鄉農會有開戶存款,嘉義分署立即核發扣押命令扣得9萬元清償。
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指出,立法院去年為降低酒駕車禍發生率,通過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法,其中新增重點,包括同車乘客要是沒有勸導駕駛不要酒後開車,需與酒駕的駕駛人同受酒駕罰則,並吊扣汽機車牌照3個月。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通令各分署持續強力執行酒駕裁罰案件,嘉義分署針對酒駕違規案件,以各種執行手段,讓酒駕者及同被處罰的車上乘客付出代價。嘉義分署並籍由這個案例,呼籲汽機車所有人及同車乘客應勸阻飲酒者勿駕車,以免連同受罰。(編輯:郭諭儒)1120107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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