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盜刷3男性友人信用卡 黃琪二審仍判1年4月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17日電)曾詐騙前總統陳水扁的黃琪(本名黃照岡)涉盜刷3名男性友人信用卡,一審依偽造文書等罪判處黃琪1年4月徒刑,可易科罰金。高院今天駁回黃琪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新北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黃琪民國106年間與在交友軟體認識的任姓男子交往,取得對方證件並假冒任男,盜刷其信用卡新台幣2萬8000餘元。

未料黃琪又以同樣手法,盜刷另名葉姓男友人的信用卡,在未經對方同意下,將信用卡綁定在自己手機內,盜刷4萬多元。

檢警調查,黃琪趁入住澎湖某知名連鎖飯店,又盜刷周姓男友人信用卡支付飯店訂金3000餘元,還誆稱是影星林青霞助理,要求飯店免費升等。

黃琪否認盜刷,一審合議庭認定犯罪事證明確,考量黃琪未經授權盜刷信用卡,至今未與被害人和解,依非法蒐集利用個人資料罪、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等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可易科罰金。

案經黃琪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黃琪仍否認犯罪,但二審認為黃琪辯詞不足採信,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均無不當,量刑亦屬妥適,今天宣判駁回上訴。仍可上訴。(編輯:李亨山)1120117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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