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蔡孟妤高雄30日電)服刑中的槍擊要犯張錫銘申請假釋屢遭駁回,去年向台南地方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遭駁後,再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上訴,但法官仍認為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全案不得上訴定讞。
張錫銘因申請假釋屢遭駁回,去年向台南地方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狀告法務部矯正署,但被台南地方法院於去年10月駁回。
台南地院指出,法務部矯正署考量張錫銘犯行、犯後表現及再犯風險等三大面向,且張錫銘犯行情節非輕,犯後無任何和解計畫或賠償相關紀錄,犯後態度非佳,決議不予許可假釋,尚非無據。
張錫銘不服,去年再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上訴。張錫銘上訴指出,自己已符合刑法第77條、修正前監獄行刑法第81條及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75條假釋要件,綜合判斷「表現良好」,矯正署不得自行曲解「悛悔」意涵。
但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張錫銘所提訴求,請求主管機關就假釋與否作成准許處分或特定事實行為,並無請求權存在依據,欠缺權利保護必要。張錫銘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且不得上訴定讞。
張錫銘於1995年至2005年間犯下槍擊、綁票等案,落網後被判處無期徒刑確定,2007年起在台南監獄執行,入獄後表現正常。
張錫銘2017年起多次申請假釋都遭矯正署駁回,自認未獲公平對待,不服審查結果,提起行政訴訟,狀告矯正署。(編輯:謝雅竹)1120130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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