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31日電)遠東集團董事長徐旭東被控安排集團成員東富投資,向他擔任董事的大中票券借款3億元轉給集團成員亞東石化,涉嫌違反票券金融管理法。北檢認為罪嫌不足,今天處分不起訴。
另一方面,身兼亞東石化監察人、東富投資董事長的鄭澄宇也被列為同案被告,檢察官認為犯罪嫌疑不足,一併不起訴。
台北地檢署不起訴處分書指出,全案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告發,認為遠東集團旗下亞東石化於民國106年因擴建新廠的聯貸案,被銀行團要求降低負債權益比;徐旭東涉嫌為求以低成本取得資金,改善亞東石化財務,與鄭澄宇共謀金流操作。
金管會認為,徐旭東等人安排亞東石化辦理增資,由集團成員東富投資向大中票券金融公司,以無擔保授信方式借款新台幣3億元;東富投資連同另筆6000萬元資金存入亞東石化帳戶作為增資款,供亞東石化償還銀行借款,使財務結構符合銀行團要求。
金管會告發指出,徐旭東身為大中票券公司董事,大中票券依法不得對徐旭東擔任董事長的亞東石化辦理無擔保授信,徐旭東因此迂迴以東富投資名義借款,輾轉供給亞東石化運用,與鄭澄宇共同涉嫌違反票券金融管理法的不當關係人交易罪嫌。
徐旭東辯稱,集團有超過200家公司,他擔任多家公司董事長、董事,對於集團投資而未實際參與的轉投資公司,即使擔任董事也僅為掛名性質;此外,他沒有在東富投資擔任職務,因大中票券由遠東銀行投資,所以他授權遠東銀行總經理出席董事會,本身未參與。
檢察官認為,遠東集團旗下子公司超過200家,徐旭東能否親自處理各公司業務、資金調度,及是否會為了3億元甘冒違法風險,並非沒有疑問。
此外,檢察官採信證人說詞,認為徐旭東幾乎沒有參與大中票券業務,無從僅憑徐旭東擔任董事,即認定徐旭東具有經營控制力,進而使大中票券同意東富投資的無擔保授信案。
檢察官也查出,東富投資不只向大中票券申請無擔保授信,也有其他金融機構提供東富投資無擔保授信額度,顯見東富投資與大中票券的信用往來並非特例;東富投資參與亞東石化增資案純屬單純財務規劃,全案犯罪嫌疑不足,不起訴。(編輯:李亨山)1120131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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