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4日電)軍情局採購警監系統,交貨後發現缺失,通知業者改正仍未過關,因此解約,事後業者未在期限內拆除設備,軍情局提告求償80萬元。一審判准,上訴二審後,台灣高院駁回而確定。
國防部軍情局主張,民國108年7月和台灣南下電子公司簽定軍品訂購契約,採購總價新台幣428萬4000元的特定規格警監系統,目視驗收合格後,之後安裝性能測試時,有82項不合格,複驗後仍有22項不通過,因此與業者解約,並提告求償逾期違約金72萬8280元與拆除費7萬2000元,合計80萬280元。
一審士林地方法院判決指出,因為台灣南下公司未對軍情局的主張表示意見,也未出庭言詞辯論,認定軍情局提供的採購契約等文件資料為真,因此判業者須全額賠償。案經台灣南下公司提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
台灣南下公司主張,警監系統沒有不合格,是軍情局違反政府採購法令,擴充解釋設備功能及規格,自行認定不合格後解約,事後不接受公司提出以減價方式處理爭議的方案,不給公司機會說明,且另找人拆除設備也未經過公司同意。
高院調查,雙方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的履約爭議調解期間,曾再度進行警監系統性能測試,該次測試的不合格項目有21項,例如無支援熱鍵功能,無具備硬體溫度監控、巡弋等功能,攝影機轉動角度不足等問題,且台灣南下負責人也在「不合格項目核對表」上簽名確認,顯然擴充解釋的理由不足取。
高院認為,軍情局依約請求逾期違約金和拆除費合理,也積極與業者協商,台灣南下上訴理由不足採信,因此日前駁回台灣南下公司上訴確定。(編輯:李錫璋)1120204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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