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6日電)士檢偵辦北市議員林杏兒的樁腳涉嫌賄選案,逕行搜索前國民黨中常委蕭景田的書房後,向士院陳報備查遭駁。案經高院發回,士院改裁准予備查。蕭景田提抗告,高院今天駁回確定。
刑事訴訟法第131條規定,檢察官於偵查中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24小時內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者,可以在沒有搜索票的情況下逕行搜索。
此外,檢察官、司法警察等逕行搜索後應向法院陳報,若未陳報法院或經法院撤銷,審判時法院得宣告所扣得之物,不得作為證據。
士林地檢署為偵辦林杏兒的曾姓樁腳涉嫌賄選案,去年12月21日指揮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持法院核發的搜索票兵分多路搜索,執行完畢後另向法院陳報,蕭景田位於台北市的書房不在原本搜索票範圍內,但因情況急迫,已採逕行搜索的方式搜索完畢。
對此,士林地方法院認為,檢方陳報的資料不足,無從認定此次逕行搜索是否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無法准許,裁定撤銷此次逕行搜索。
案經士檢抗告,主張調查局當天持搜索票實施搜索時,蕭景田的妻子表示丈夫在台北市另有書房,辦案人員考量來不及聲請搜索票,且蕭景田當時翻牆逃逸、共犯已到案,顯然情況急迫,請示檢察官後逕行搜索蕭景田妻子所指的書房,並扣得賄選帳冊等關鍵證物,更證明確實有搜索的必要性與急迫性。
台灣高等法院認為,此件有相當理由足以認定有刑事訴訟法第131條所規定的情況急迫情形,但原裁定未審酌蕭景田的妻子筆錄、蕭景田翻牆照片等事證,就認為檢方所提事證不足進而撤銷逕行搜索,應有再審酌必要,因此撤銷原裁定,發回士院。
士院就此逕行搜索案重新審酌士檢陳報內容後,裁定准許備查;蕭景田不服提起抗告,並主張本案非屬緊急情況,且他沒有湮滅或隱匿證據之虞,更裁不當,請求撤銷。
抗告案由高院審理,認定檢察官依現場執行情形,因認情況急迫,在未能得知蕭景田動向情形下,為免書房物品遭不當處理,才指示緊急搜索,且陳報內容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31條規定,因此士院更裁並無違誤,駁回蕭景田抗告,全案確定。(編輯:蕭博文)1120206
新聞來源:中央社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