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7日電)針對「兒子殺死久病老母」這類長照悲歌案例,法務部今晚指出,兼顧法理情,提出3種修法方向,包含將緩刑條件由2年徒刑放寬為3年徒刑、修正緩起訴要件及另訂較輕獨立處罰。
司法院因應國民法官新制,昨天全面啟動AI量刑資訊系統,以資訊力量整理大量裁判,盼量刑更公正透明。但有基層員警認為「某些案件恐怕不適合用AI量刑」,例如「兒子殺死久病老母這類的長照悲歌」一事,再度揭露弱勢家庭因長期照護所造成的問題。
對此,法務部官員指出,過去社會曾發生家庭成員「照顧殺人」案例,令人心痛及遺憾,為防止長照悲歌再次發生,法務部為兼顧法理情,平衡刑罰嚴厲性,極研議妥適解決方案,研討出3種可能的修法方向。
首先,修正刑法第74條規定,將緩刑要件由「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修正為「受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使類似案件被告依刑法第62條、第59條減刑後,即有獲緩刑的可能。此修法方式是全面性放寬緩刑條件,仍待取得社會大眾共識。
其次,是修正緩起訴要件,現行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緩起訴處分要件,為「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如另增訂「被告所犯為前項以外之罪,符合法定減輕其刑事由,而得處以有期徒刑未滿三年者,準用前項規定」,則是類似長照悲歌案件,得有緩起訴處分的機會。
不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行賄罪、貪污治罪條例犯罪等將有可能成為得緩起訴處分案件,影響層面較大,民意能否接受,有待斟酌。
最後,就長照悲歌案件,另訂較輕的獨立處罰規定,因現行刑法殺人罪章,對於情節較輕微的殺人罪類型,有另設特別寬減規定的體例,例如刑法第273條義憤殺人罪及第274條生母殺嬰罪。
因此,或許可參考現行第274條第1項「因不得已之事由」立法用語,將行為客體限於「對於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或配偶」,且行為人必須在「因不得已之事由,於長期照護後」而殺人時,就得適用較輕的特別規定。
另外,也考量是否增訂第273條第2項「對於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或配偶,因不得已之事由,於長期照護後,犯第271條第1項之罪者,亦同。」將是類案件本刑定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於具體個案中保持得緩刑的彈性,以維持刑罰的衡平性及罪責相當性。
法務部指出,有關上述修法,後續將邀集審、檢、辯、學及機關代表,召開刑法研究修正小組會議,深入討論,期許能廣納各界意見,使修法更周延妥適,以符合社會大眾期待。(編輯:戴光育)1120207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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