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11日電)交通部航港局技佐盛景俠,遭控在辦理台中港與離島燈塔整建工程時,指示偽造不實履約文件,遭台北地方法院判刑1年4月。懲戒法院日前判決盛景俠降1級改敘,可上訴。
交通部移送指出,盛景俠任航港局航安組燈塔工程及維護科技佐,民國108年間辦理北椗島、東椗島2座燈塔整建工程間,明知廠商施作情形不符契約規範及圖說要求,教唆監造單位將施工廠商未完工部分列為履約瑕疵。
交通部認為,廠商因海象不佳未能登島查驗,也未召開竣工確認前檢討會議,盛景俠便宜行事,以LINE指示監造單位塗改會議名稱,並重新製作不實履約確認檢討會議記錄,再轉由盛景俠簽辦驗收。
航港局登東椗島勘驗後發現,尚有燈塔燈籠塔頂內部骨架、鑄鐵棧道修繕及舊腐蝕木框房門拆除等諸多工項未完成。另,航港局調查盛景俠106年簽辦的台中港、芳苑、安平、琉球嶼、七美嶼、東吉嶼、北椗島、東椗島等8座燈塔整建工程,同樣有不當履約或驗收情形。
台北地檢署110年間依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等罪嫌起訴盛景俠。航港局認為盛景俠有受懲戒之必要,決議記過1次,並移付懲戒法院審理。
刑事部分,台北地方法院去年10月依偽造文書等罪判決盛景俠1年4月有期徒刑,緩刑4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台幣50萬元,及應參加法治教育2場次。案經上訴,目前正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中。
盛景俠答辯指出,刑事偵審期間承受巨大心理壓力,心生警惕,無再犯可能,且擔任公職多年,兢兢業業,恪守本分,僅因一時失慮而觸法,行為惡性非嚴重,亦無損及政府信譽,已為本案付出代價,請從輕處分,給予自新機會。
懲戒法院審酌,盛景俠身為本件公共工程主辦人員,未能確實依法履行職務,面對廠商缺失、延誤工期,教唆監造單位配合不實登載公文書,明顯欠缺守法觀念,考量其坦承犯行,表達悔意,犯後態度良好,判決降1級改敘。全案可上訴。(編輯:方沛清)1120211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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