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出差交通費被控貪污 客委會前組長不受懲戒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12日電)已退休的客委會姚姓前組長,被控詐取自住家到出差地的出差旅費新台幣3萬餘元,涉嫌貪污,法院判決無罪確定。監察院彈劾姚女並移送懲戒,懲戒法院判決不受懲戒。可上訴。

姚姓前組長於民國106年9月8日至109年7月1日期間,在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任職,辦公室在屏東縣內埔鄉的六堆客家文化園區,因客展中心及台灣客家文化館均設於苗栗縣銅鑼鄉,姚姓前組長需經常往來兩地出差洽公、開會或策劃督導展覽活動。

由於姚姓前組長住在台北市,如果要從客家文化園區前往客展中心出差數日時,期間若遇到假日,姚姓前組長會返回北市住居,假日後隔日再前往客展中心出差。

檢方指出,依相關規定,差旅費的報支,應以機關所在地作為起迄點,姚姓前組長涉嫌自107年5月30日起迄108年12月底,浮報自台北市到苗栗縣的交通費共59筆,詐領交通費共計新台幣3萬6396元,依貪污治罪條例等罪起訴姚姓前組長。

監察院也認為,姚姓前組長未覈實報支交通費的行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及第6條規定,依法彈劾姚姓前組長,並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刑事部分,法院認為,姚姓前組長因公出差,取最短邊由台北市直接前往苗栗縣銅鑼鄉,應屬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12點所定的「順路」,且費用較往返屏東縣內埔鄉與苗栗縣銅鑼鄉為低,判決姚姓前組長無罪確定。

懲戒法院審理期間向行政院主計總處函詢相關疑義,也認定住籍地不在機關所在地與出差地中間的直線上,出差人取直線由住籍地前往出差地時,應認合於順路的要件,姚姓前組長行為無違失,判決不受懲戒。全案可上訴。(編輯:張銘坤)1120212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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