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沈如峰宜蘭縣13日電)曾任海軍雷達站長的楊姓少校任職期間3度未依時收假返站,導致站內無戰備主官留守,犯陸海空軍刑法,因坦承犯行也未危害雷達站,獲緩起訴處分,但要支付公庫新台幣10萬元。
宜蘭地方檢察署緩起訴處分書指出,楊姓少校曾任海軍海洋監偵指揮部第三中隊烏石鼻雷達站長,任職期間的去年6月14日、6月24日及7月15日,3度未依時收假返站,逾假總時數13小時又50分鐘。
宜蘭憲兵隊獲報後,將楊姓少校移送檢方偵辦,軍方也記1大過。檢方偵查後,認定他觸犯陸海空軍刑法第42條第1項,刑期1年以上7年以下的長官擅離部屬罪。
檢方調查,楊姓少校擔任雷達站長時,是具有統帥部隊權責的長官,擔任戰備留守主官期間必須嚴守工作崗位,未獲奉准不可擅離值勤所在地,卻在去年3度未依時收假返站,並准許副站長先離站,造成雷達站無戰備主管與值日官留守。
檢方認為,楊姓少校坦承犯行,也未導致雷達站實質危害,審酌當事人無前科,因一時失慮犯法,他任職的海軍海洋監偵指揮部同意給予緩起訴,全案偵結,但必須向公庫支付10萬元,緩起訴時間1年。(編輯:方沛清)1120213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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