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籍男闖同胞住處取現金迫匯款15萬 遭判7年6月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吳哲豪彰化15日電)來自越南的黎姓及黃姓男子等人為幫友人出氣,闖入阮男住處押人上車,另取走現金3萬元,又強迫阮男聯絡在越南的弟弟匯款15萬多元後才放人,黎男遭判徒刑7年6月,黃男3年8月。

根據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今天公布的刑事判決書,黎男、黃男不滿阮男積欠友人「阿泰」債務,又私下和阿泰妻子往來,民國110年4月,黎男、黃男及阿泰帶著另名友人陳男,前往阮男住處,持刀架住阮男腰部,將他強押上車,另取走現金新台幣3萬元。

黎男等人搭車前往彰化鹿港鎮及台中市龍井區,其中黃男及陳男在台中市龍井區下車,但黎男仍不放人,將阮男載送到雲林縣斗六市,在車上命令阮男用手機聯絡在越南的胞弟,以做生意急需用錢為由要求匯款,阮男的弟弟信以為真,將越南盾1億2000萬(約合台幣15萬4000多元)匯入黎男指定的越南帳戶,才將阮男載回鹿港鎮住處放人。

阮男獲釋後報警處理,檢警循線逮捕黎男等人,另追查阿泰身分,而黎男等人遭檢方依刑法強盜等罪起訴;彰化地院審理此案時,黃男及黎男都承認恐嚇被害人,卻否認有強盜行為。

黃男辯稱,不清楚匯款越南盾的部分,黎男則說,沒拿刀子恐嚇被害人,也沒有要求阮男匯款;不過法官根據原告阮男以及陳男證詞,認定黎男、黃男涉嫌闖入阮男住處持刀恐嚇,且黎男曾要求阮男的弟弟匯款。

地院法官認為,被害人在房間內睡覺,在毫無防備情形遭人喚醒,被告黎男等4人具人數優勢,被害人沒有選擇餘地,完全受到壓制,除將金錢及金項鍊交給被告等人外,又發生匯錢情形,足以認定常人在此相同情況下,無法有任何反抗行為,黎男等人強取被害人財物之行為,符合強盜罪構成要件。

判決書指出,黎男及黃男都涉犯刑法結夥3人以上攜帶凶器侵入住宅強盜罪,黎男遭判有期徒刑7年6月,黃男3年8月,全案仍可上訴。(編輯:黃世雅)1120215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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