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黃旭昇新北18日電)新北市林姓男子成立1人公司以中華電信「企業客戶購機免預繳優惠方案」申辦1389門手機門號,取得3525支手機,再轉賣牟利。新北地院判決林男應賠償新台幣1764萬餘元,可上訴。
新北地院13日判決表示,中華電信公司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案件,判決被告林姓男子應給付原告1764萬9952元,以及這筆款項自民國111年5月13日提出請求賠償後至清償日止的相關利息(按年息5%計算)。
判決書指出,中華電信訂有企業客戶申辦門號搭配購入話機,可無償或以優惠價格購買手機的方案;為控管優惠方案適用範圍,並制訂購機免預繳原則。
判決書表示,林男成立1人公司,在105年4月起至106年8月間,以從事研發iPhone手機無線充電廠商為名有購買iPhone手機研發需求為由,利用中華電信推出的優惠方案,透過中華電信北區電信分公司新北營運處林姓女業務經理申辦1389門手機門號,並取得3525支手機後,再低價轉賣給通訊行、批發商牟利。
判決書指出,林男向中華電信佯稱,公司為從事iPhone手機無線充電研發廠商,有承接政府或軍方研發工程,且因營業秘密,無法接受中華電信參觀其辦公處所,絕非轉賣iPhone手機牟利。
判決書表示,林男於106年9月起無力再續付高額月租費綁約30個月的方案,曾多次請求中華電信延後繳款期限,中華電信公司才察覺受騙,報警提告。
刑事部分,新北地院去年6月依共同詐欺取財罪,判決林男1年8月有期徒刑,林女判刑1年4月有期徒刑。全案可上訴。
另外,判決書表示,對於林姓女業務經理的民事求償,由於中華電信於107年提出刑事告訴時就知林女也是賠償義務人,但遲至111年5月12日才向新北地院刑事庭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賠償,已超過2年的請求行使權。
法院認為,依民法第144條第1項規定,被告林女以主張逾時效請求而抗辯並拒絕給付,屬於有理。全案可上訴。(編輯:戴光育)1120218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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