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瑠公圳賣地案 占地居民興訟敗訴確定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9日電)新店瑠公圳居民賴姓女子面臨迫遷威脅,控告農田水利署未給占用土地的她優先購買權,並把土地賣給建商,訴請確認賣地處分無效。二審維持原審認定,賴女提告不合法,駁回確定。

全案緣於,賴姓女子主張,民國100年到101年間瑠公農田水利會(農田水利會去年改制為農田水利署,原轄下瑠公農田水利會改為瑠公管理處)辦理標售、讓售土地決定所依據的事實基礎與適用法律均有錯誤,架空她原本有機會承租或優先購買土地的權利,使她面臨迫遷威脅。

賴女主張,老宅是她家族一家4代住所,也是她住了快1甲子的家,瑠公農田水利會的辦公大樓離老宅步行不需3分鐘,水利會還曾於99年邀請她的外婆以世居耆老的身分,拍攝影片見證瑠公圳興衰;水利會明知她家族世居於此,卻仍執意賣地,建商取得土地後,即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她們拆屋「還」地。她訴請法院確認賣地處分無效。

一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賴女所有的建築物,坐落的5筆土地為瑠公農田水利會所有,瑠公農田水利會處分自有財產的土地,適用當時「台北市農田水利會財務處理辦法」及「台北市農田水利會不動產處理要點」等相關規定,經會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報產業發展局(即主管機關)「備查」即可,「備查」並非行政處分。

一審指出,當時的「台北市農田水利會財務處理辦法」及「台北市農田水利會不動產處理要點」等相關規定,並無使占用人享有優先購買權、承租權等權益規定,因此賴女不備起訴合法程序要件,提告為不合法,裁定駁回。

賴女不服,提起抗告,二審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二審日前認定原審裁定並無違誤,駁回抗告,全案確定。(編輯:張銘坤)1120219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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