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25日電)最高檢察署為因應未來國民法官案件上訴制度,日前舉辦研習會,探討國民法官案件上訴二審時的實務思維,並交換美國、日本法制意見,期許減少法律疑義與檢辯爭執。
最高檢今天發布新聞稿指出,這次研習會分為2場次,共有70名檢察官、法官、學者參與,並有「國民法官上訴審之實務思維」、「國民法官第二審上訴應有的定位」深度專題報告。
台灣高等法院法官吳冠霆指出,國民法官新制對上訴審實務影響巨大,因現行國民法官法上訴審條文僅有4條,規範密度稍有不足,且在現行國民法官制度下,上訴二審應以事後審為原則,並非重新審酌案件本身,而是檢視原判決有無違背經驗法則、證據法則,二審才得撤銷,也是未來檢察官上訴時的重點。
台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廖先志表示,二審除提出新發現的證據外,也有可能提出新主張,是否在實務上准否視為連動新證據,仍待觀察;另,檢察官邱宏智說,二審可否受理移送併辦的問題,可能造成同一案件割裂審理,實務上應進一步釐清。
成功大學教授陳運財與前台北地檢署檢察官陳瑞仁建議,應具體檢視與綜合評價當事人上訴理由、得否聲請調查新證據、二審法院職權調查證據的範圍,及規範二審法院就證據法則與撤銷原判後是否自為判決或發回更審等面向。
陳運財也提醒,民國110年修正刑法第348條關於一部上訴規定,刪除擬制全部上訴,也會影響未來國民法官法案件,可做為日後觀察指標。
士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蔡元仕說,檢、辯雙方提示證物時,可否一併提及證據同一性、關聯性,若否定,恐怕無法建構案件的基礎事實,且在不併送卷證的狀況下,國民法官會難以理解證據調查。
新聞稿最後提及,研習會從檢察官角度探討未來國民法官法實務面,也結合法官實務觀察、海外法制交流,期望減少法律層面的爭執,並能有一套完整一致的標準程序,對日後實務運作具有極高參考價值。(編輯:陳政偉)1120225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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