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蘇木春台中1日電)台中瑪莎拉蒂案,主嫌張敦量等3人前年11月因車禍將宋姓男大學生毆打致重傷,台中地院今天依殺人未遂等罪,判處張敦量9年徒刑、其餘2人各4年8月徒刑。全案可上訴。
台中地院今天上午宣判,張敦量涉犯殺人未遂等罪,合併應執行9年徒刑,李韋霖與陳勁豪涉犯傷害致重傷害等罪,合併應執行4年8月徒刑。
張敦量、李韋霖、陳勁豪3人,民國110年11月7日駕駛瑪莎拉蒂和宋姓男大學生發生車禍後,將宋男毆打致重傷,全案引發社會關注及譴責,宋男至今仍在復健。(編輯:陳仁華)1120301
新聞來源:中央社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