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義鄉課長送懲戒免議 前鄉長指未定讞沒通報縣府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吳哲豪南投2日電)南投信義鄉公所洪姓退休課長涉貪污罪移付懲戒遭法院判免議;前信義鄉長史強說,99年任鄉長時將洪男降調課員,但隔年洪男提退休獲准,加上官司未定讞,因此未函報縣府。

南投縣信義鄉公所農業課已退休的洪姓課長民國97年涉護航廠商得標與詐領款項,南投縣政府直到去年底才將他移付懲戒。懲戒法院認定已逾10年追訴時效,日前判決免議,即逃過懲戒。

南投縣政府表示,洪員當時是南投縣信義鄉公所課員,而非縣府職員,於100年7月4日經銓敘部審定退休,並支領月退休金。全案一經判決確定,信義鄉公所依公務員懲戒法,就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妨害投標部分,分別於111年10月7日、12月30日函報縣府。

對於「逾10年追訴時效判決免議」是否涉行政疏失,信義鄉公所人事室昨天表示,洪員違反貪污治罪條例部分去年定讞,鄉公所去年10月收到最高法院判決書,立即函報南投縣政府,絕無刻意拖延。

南投縣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長史強接受中央社記者電訪時說,是否函報屬首長行政裁量權,他99年當選信義鄉長,其中洪員護航廠商與貪污有關的案件在97年發生,他擔任鄉長立即作出行政處分,將洪員降調為課員,但洪員在100年申請退休獲准,由於官司未定讞,因此在鄉長任內未向縣府提函轉。(編輯:謝雅竹)1120302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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