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刀刺入男友人胸部16公分致死 女子二審判刑11年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9日電)桃園鄧姓女子被控與蔡姓友人發生爭執,持刀刺殺男方左胸致死。二審高院今天認定全部刀刃及部分刀柄刺入被害人胸部達16公分,鄧女下手甚重等,依殺人罪判刑11年,可上訴。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判決指出,鄧姓女子於民國110年7月23日上午7時30分許,在桃園市平鎮區租屋處,與蔡姓男友人發生爭執,憤持家中水果刀刺進蔡男左胸,使蔡男受有深度16公分穿刺傷,造成心臟和左肺受創出血而當場倒地死亡。鄧女於當天晚間6時許向警方報案坦承犯行(自首)。

一審判鄧女9年4月徒刑,經上訴,二審審理後認定,凶刀刀刃長約14公分,朝被害人胸部刺擊1刀,傷口深度達16公分,已將全部刀刃及部分刀柄刺入被害人胸部,顯見下手甚重,且事後又放任被害人傷重倒地不起,甚至外出購物,足認她當時主觀上確實有殺人故意。

二審指出,原審因認鄧女是因拒絕被害人的求歡而發生爭執,且是基於「殺人不確定故意」,但依相關證據及她是猛力刺擊被害人胸部要害等,可見原審此部分認定有誤。

二審合議庭審酌,鄧女與被害人為性伴侶關係,於雙方發生爭執後,持水果刀刺殺被害人死亡,造成無法回復的損害,並使被害人家屬受有永難弭平傷痛,兼衡鄧女智識程度、犯後自首及試圖與被害人家屬進行調解,終因賠償數額意見分歧而未果等,依殺人罪,判刑11年,全案可上訴。(編輯:方沛清)1120309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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