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持彈簧刀猛刺情敵致死 二審仍判刑14年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洪學廣高雄9日電)屏東黃姓男子不滿鄭姓女友移情別戀,去年約李姓情敵和鄭女到大鵬灣談判,持刀猛刺李男致重傷不治。一審屏東地院依殺人罪判處黃男14年徒刑,高雄高分院今天維持原判。

一審屏東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黃男去年4月間約李男、鄭女前往屏東大鵬灣談判,但他一下車就夥同蘇姓友人痛毆李男,隨後拿出隨身攜帶的彈簧刀朝李男肩膀、背部猛刺。

判決提到,黃男不久後報警自首與人互毆;李男經警方送醫急救仍傷重不治,案經屏東地檢署偵結起訴。

黃男一審時辯稱是與李男互毆,且當天是為了挽回女朋友,沒有殺害李男動機。但一審審理後認定,黃男僅因感情私怨,酒後邀集好友到場談判,持彈簧刀捅刺被害人後肩與後背,手段凶狠,危害社會治安甚鉅。

一審審酌黃男否認殺人犯行,且未與被害人家屬和解、賠償或取得諒解,依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14年,蘇姓男子則被依傷害罪判刑3年6月。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理,認為原審針對黃男犯罪事實的判決並無不妥,今天駁回此部分上訴,仍依殺人罪判處黃男14年徒刑,蘇男則改判刑2年6月。本案仍得上訴最高法院,全案尚未確定。(編輯:蕭博文)1120309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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