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光莉請求藍文青給付剩餘財產6856萬 北院駁回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10日電)資深藝人夏光莉與藍文青同居28年,於民國109年間分手,夏光莉提告要求藍文青給付剩餘財產新台幣6856萬餘元。台北地院認為2人沒有法律上夫妻關係,夏女無請求權,判決駁回。

夏光莉(本名夏宗莉)主張,她與同為電視演員的藍文青相識後,於81年間決定結為夫妻,但藍男自稱有通靈能力,並表示夏女天生孤寡,無婚姻命格,若依一般禮俗結婚,會有血光之災,進而危及性命,等到2人80歲時,藍男會舉行世紀婚禮,將她娶進家門。

夏、藍於109年因故分手,夏女表示,她與藍男同居28年,先後共同經營火鍋店及建設公司,客觀上具有「性」、「生活」與 「經濟」之共同,主觀上2造具有結為夫妻意思,雖然欠缺婚姻要件,但屬於「事實上之夫妻」的法律關係,提告要求藍男給付剩餘財產6856萬1600元。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指出,「事實上之夫妻」縱應該保護其權益,但不應等同於法律上的合法夫妻,否則,無異將鼓勵當事人無視婚姻成立要件的法律規定,讓國家的婚姻政策即無法有效推行,婚姻法律制度的機能亦將削減,對於第三人權益的保護也將因此遭受破壞。

北院認為,夏女自陳與藍男並未舉行結婚儀式,2造無法律上婚姻關係,夏女無從主張民法第1030條之1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判決駁回夏女之訴。全案可上訴。(編輯:方沛清)1120310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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