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10日電)吳姓房客與蘇姓房東談妥轉租社宅,事後向社宅代管業者控訴蘇一房二租;蘇認為吳違反和解書,提告求償新台幣100萬元。士林地院認為,蘇的說法與和解書為真,判吳須全額賠償。
民國110年7月16日,蘇姓男子將淡水房子租給社會住宅包租代管業者,每月租金1萬500元,社宅代管業者再把蘇男房子租給吳姓女子,每月租金1萬500元。
蘇男主張,吳女入住後向他表示,因膝蓋疼痛無法爬樓梯,於110年10月間拜託他代為轉租社宅;他把租給吳女的社宅以每月租金1萬500元租給另一名租客,租金由吳女收下,吳女再向他承租另一間電梯雅房。
蘇男指出,吳女積欠社宅代管業者半年租金遭催討,卻向社宅代管業者表示,他私下違規一屋二租,社宅代管業者向他請求代為清償吳女積欠房租,否則將對他提告詐欺。
為此,蘇男找吳女協商,雙方簽訂和解書內容指出,「吳女委任蘇男代為轉租社會住宅,並受領所有租金,也同意澄清並撤回過去對蘇男提起的訴訟、爆料、誹謗等行為,並保證不再犯,否則應按次給付蘇男100萬元」。
吳女未於言詞辯論日出庭,也未具狀表示意見。士林地方法院依據蘇男提出的社宅包租契約書、社宅轉租契約書、公證書、LINE對話紀錄、錄音檔、和解書等文件,採信蘇男說法為真,日前判決吳女須賠償100萬元。可上訴。(編輯:方沛清)1120310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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