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11日電)前法官陳志祥在職期間,司法院人審會認為言論不當決議給予警告,他不服向司法院、保訓會申訴均遭駁;他興訟,並聲請傳喚人審委員。法院認為原處分無違誤,判決敗訴。可上訴。
全案起於,陳志祥於民國107年兼任職務法庭法官,承審前法官陳鴻斌與女助理有異常互動的懲戒案,判決後8次接受媒體訪問。
基隆地院職評會在108年間就陳志祥107年的年終職務評定,初評為「未達良好」,陳男不服提復核,基院改列「良好」並報送司法院;司法院職評會於109年間將陳志祥改列「未達良好」。
另外,司法院人審會認定陳志祥言論失當,涉違反法官法及法官倫理規範,核予書面告誡警告處分。陳男不服,向司法院提申訴遭駁,轉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再申訴遭駁;陳男仍不服,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陳志祥主張,司法院程序違法,逕行裁示警告處分通過,也未將其申訴提交人審會;部分出席委員與承審陳鴻斌懲戒案的法官重複,未依法迴避;他向保訓會聲請保全人審會決議過程錄音檔,但錄音檔銷毀而駁回其聲請。
陳志祥也請求傳喚承審陳鴻斌懲戒案的前法官林文舟、郭瑞祥、陳添喜,以及出席人審會的法官劉介中、林秀圓;另請求調取陳鴻斌懲戒案的評議簿、不同意見書及人審會錄音檔。
司法院答辯,人審會程序無違誤,出席委員對懲處均無異議,其中5名委員均在陳志祥請求迴避前已自行迴避;另外,出席委員對於人審會議紀錄均無異議,陳志祥2次出席陳述意見,全程紀錄內容與事實相符。
北高行認為,司法院依法官法規定,考量陳志祥發表言論逾越判決書內容,引喻失當、欠缺性平意識,原處分並無違誤,處分及申訴決定程序無違法,陳男誤解法定程序,並無程序保障不足的問題。
北高行指出,司法院處分是基於陳志祥發表言論,非評議內容,且人審委員屬合議制,應保守秘密,決議過程由人事處錄音,並做成紀錄,委員得查證錄音內容,錄音檔半年後即消音,並無調查必要,日前判決敗訴。可上訴。(編輯:戴光育)1120311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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